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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規避器件的禁制!改機在港全面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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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著未知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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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07:1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A9论坛!
由1/1/08起,隨著香港新法例生效,凡售賣遊戲燒錄咭,改機或提供改機服務者均會觸犯刑事法例,踏入2008年首天,香港各電玩店也立時停售有關貨件,只有部份小店依舊挻而走險地秘密銷售或集中向相熟顧客銷售。
  盼望香港政府堅定執行這新法例,好讓香港電玩市場重新走上健康道路。

  R4的販賣使用,以及ROM的上傳,在2008年的香港都將成為觸及刑事的違法行為,最高將可受到50萬元的罰款和4年的監禁,以及追加的民事賠償

http://www.ipd.gov.hk/chi/intellectu...protection.pdf

有關《 2007 年版權 (修訂 )條例》的常見問題

有關規避科技措施的活動的民事補救
Civil remedies for circumvention of technological measures
有關規避活動的刑事法律責任民事及刑事條文的例外情況
Criminal liability relating to circumvention activitiesExceptions to civil and criminal provisions

問 21. 什麼是用以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規避這些措施」是指什麼?
答 21. 用以保護版權的科技措施,是指用作防止版權作品的版權受侵犯的任何措施。這類措施可以是存取控制措施,或是控制複製的措施。
示例:
(a) 音樂網站的版權擁有人可利用密碼把網站內的歌曲加密,並要求用戶使用密碼以取用歌曲,目的是防止非用戶未獲其授權而取用和下載網站內的歌曲。任何人如使密碼失去功能以取用該等歌曲,即屬規避該存取控制措施。
(b) 電腦遊戲的版權擁有人可在電腦遊戲中加入控制複製的措施,以防止使用者複製遊戲的內容。任何人如避開有關保護措施、使該措施失去功能或把該措施移除,即屬規避該控制複製措施。

問 22. 使用經改裝的遊戲機玩盜版電腦遊戲,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
答 22. 使用經改裝的遊戲機玩盜版電腦遊戲通常涉及規避電腦遊戲的控制複製措施/存取控制措施,亦涉及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複製該遊戲,因此須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問 23. 使用經改裝的遊戲機玩平行進口的電腦遊戲,會否招致法律責任?
答 23. 不會。如作出規避行為的唯一目的是破解地區性編碼或破解有類似作用的其他措施,以便取用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則不會招致法律責任。

問 24. 購買經改裝的遊戲控制台會否招致法律責任?
答 24. 不會。純粹購買經改裝的遊戲控制台,不涉及任何規避活動,不會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至於其後的作為的法律責任,請參閱問題 22 及 23)。

問 25. 如規避科技措施是為進行某些行為而並不涉及侵犯該措施所保護的版權作品,則會否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答 25. 會。如在知情的情況下規避科技措施,即使不是為了作出任何侵權行為,也可能招致民事法律責任。「修訂條例」只就下列活動引入非常具體及有限制的豁免:
(a) 使獨立編寫的電腦程式能夠與其他程式互相兼容操作;
(b) 進行密碼學研究;
(c) 為保障私隱而識別某項科技措施在收集或發布可追踪和記錄某人使用電腦網絡的資料方面的功能,或使該功能失效;
(d) 為電腦或電腦系統/網絡進行保安測試;
(e) 取用平行進口的版權作品;
(f) 防止未成年人士在互聯網上取得有害資料;以及
(g) 指明圖書館的館長或指明檔案室的負責人根據《版權條例》第 50、 51 或 53 條,為保存或替代目的而製作複製品。
在有關打擊規避科技措施作為的條文正式生效前,政府會參考公眾的意見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條文,以考慮是否以附屬法例訂定更多豁免。

問 26. 店舖可否出售用來玩平行進口電腦遊戲的經改裝遊戲控制台?
答 26. 這會視乎情況而定。如果經改裝遊戲控制台的唯一用途是讓用家可以用該控制台玩平行進口電腦遊戲,即不會招致新訂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假如經改裝的遊戲控制台亦具備其他功能,例如讓用家可以玩盜版電腦遊戲,則出售這類經改裝遊戲控制台會招致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問 27. 店舖為顧客提供規避服務或送出規避器件(circumvention devices)而沒有直接就有關服務或器件收取費用,是否須負上法律責任?
答 27. 如有關店舖直接或間接提供規避服務或規避器件,作為其牟利業務的一部分,則不論該店舖是否就有關的服務或器件分別收取費用,該店舖仍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同樣,如有關店舖為牟利或報酬而分發規避器件,或在經銷其他貨品時一併提供規避器件,該店舖也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要注意的是,店舖不能藉詞「免費」提供規避器件/服務而逃避法律責任。

問 28. 售賣規避器件(circumvention devices)的販商可否藉詞售賣有關器件予顧客「作研究用途」而逃避新訂的刑事法律責任?
答 28. 為進行密碼學研究而出售規避器件可獲豁免。但出售規避器件的人士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可獲得豁免:
(a) 他必須是參與研究活動的有關人員;以及
(b) 他在研究活動的過程中開發或供應規避器件給參與研究的其他人員,讓他們能進行研究。

問 29. 為打擊商業經銷規避器件(circumvention devices)和提供商業性質規避服務的活動而設的新訂刑事罪行,是否適用於一般工具 (例如密碼資料庫或解擾工具 )的貿易活動?
答 29. 有關的刑事罪行涵蓋有以下特徵的器件:
(a) 在推廣、宣傳或推出市場時表明是用於規避科技措施的器件;
(b) 除用於規避科技措施外,在商業上的實質作用非常有限的器件;或
(c) 主要為規避科技措施而設計、生產或改裝的器件。我們無意把有關反規避的條文應用於合法軟件開發及科研活動所需的一般工具。


这不知道会不会有效果的
思念是痛苦的!失恋也是痛苦!逃出这痛苦螺旋!仰望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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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10:52 |只看該作者
不会的
该买的還买,该買的還買
赐予我宁静,去接受我不能改变的一切;赐我勇气,去改变我所能改变的一切,并赐予我智慧,去分辨两者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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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著未知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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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12:03 |只看該作者
我想起了一句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果盗版仅仅是一句话就可以禁止的话,我们早就没有盗版可以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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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qbbqbb 該用戶已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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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13:47 |只看該作者
香港禁是事在必行的了
現在在香港要買盜版game都比從前難了不少
不過要禁絕還要很長的時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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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道路的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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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15:21 |只看該作者
香港啥都比人家先行一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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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道路的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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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16:39 |只看該作者
规矩是规矩 生意是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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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著未知的探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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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16:41 |只看該作者
这玩艺是禁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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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17:59 |只看該作者
刚出台的法律到完善还早呢,不过这点还是大陆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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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20:30 |只看該作者
在中国盗版是不可能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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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3 20:34 |只看該作者
这个之前看过...我想应该没什么效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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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4 22:31 |只看該作者
嗯..这令我联想起bt的问题..

你愈是禁..它愈是娼狂
(ノ゚ο゚)ノォォォオ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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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失道路的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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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4 23:48 |只看該作者
很有可能的是正面不干了,背地里继续.....这才是真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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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5 07:48 |只看該作者
感觉是不可能全面停售的
总归会有改机的地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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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罷不能的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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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5 15:57 |只看該作者
自己改应该不犯法,出来贩售就应该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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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01-05 17:13 |只看該作者
这不是什么好消息啊,还好目前大陆不会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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